南京房地产抵押所需的基本条件 |
发布时间:2017-12-06 17:34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抵押;
(1)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下列房地产设定抵押:
(1)土地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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