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你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
发布时间:2018-01-13 10:12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
1垫资条款受法律的约束 垫资条款是整个建筑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一旦双方就垫资条款达成共识,就《合同法》原意来说是双方契约自由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势必严格履行。因此当承包方因垫资的资金跟不上出现停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延期竣工等都会面临承受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比如说对甲方进行赔偿等。 2设定抵押权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可以以不动产作为标的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设定抵押后,债务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以收益充作清偿债务的资金;抵押权人 (债权人) 没有直接占有抵押物,而是直接以抵押物的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其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定抵押,共同作为担保。 承包方据此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以建设项目的相应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也可以将有价值的动产设定抵押,作为垫资期限届满时对拖欠垫资款和利息以及工程欠款的还款保证。 3设定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承包方为了增强安全系数,一般采用连带责任保证。设定保证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承包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提供保证人,使得垫资及其利息到期安全归还。 4设定留置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格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尽管是针对拖欠工程款而设的,但当建设方拖欠垫资款和利息对作为受损方的承包方也可以参照此法条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诚然要落实这一条,在实践操作中要注重恪守的界线,即该条款落实前提必须是留置建设工程,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未取得垫资和利息之前对在建工程实施留置,承包方实施留置权是依法保护自身的重要手段之一。 5设定垫资的幅度和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起算时间 承包方要牢记既然垫资光明正大,在合同条款中对垫资及利息必须有所体现,如果不明确表示,就丧失对垫资及其利息的主张,这是非常要命的事,若发生纠纷,法院和仲裁庭只能按照工程欠款进行处理,而工程欠款要主张利息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对承包方自身权力的弱化。 事实上承包方垫资的资金来源很多一部分是向私人举债,利息显然比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得高,《司法解释》又规定对利息主张盖了帽,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利息部分不足以弥补承包方因举债的而带来的损失,承包方可以要求建设方采用提高收费标准的策略,也是可行的,但最终要被建设方认可。 6设定垫资违约的处理方法 承包方若发生垫资款无法按时到位,就构成对垫资约定承诺的违约,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做到未雨稠缪,尽量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考虑得透彻些,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达到预期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