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的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18-01-13 10:13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
( 1 ) 违约金 承包方按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金额上要细化,按违约的比例承担与此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切忌不要一刀切,必须按约定违约金比例来承担。 ( 2) 不要轻易写上终止或解除合同履行条款 承包方承揽到建设工程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在粥多僧少的大环境下,对承包方来说实在是一种迫于无奈,承包方即使在垫资款没有全部到位情况下,除了自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不能允诺建设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由于承包方垫资款不足额到位,建设方就撕毁合同,容易造成承包方人财两空,对社会构成不稳定因素,也是市场经济无序的表现,更是对构成和谐社会的背叛,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原则。因此不能因为垫资款不到位终止或解除合同,这也是承包方要努力坚持的底线。 ( 3) 垫资引起诉讼,应选择垫资款最初出票地的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该条原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发生纠纷不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法律人所称“专属管辖”,而适用《民事诉讼法》24条“一般管辖”规定,也就是说承包方因垫资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就应当依据垫资资金来源地,即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相当层面分析,承包方合同所在地银行往往为垫资款出票地,这样就发生了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不一致时,承包方可以选择垫资款最初出票地即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权,因为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正义。 |